我思
我悟 我行
曾履元
又怎能如此
今年十月六日,罪犯陳進興終於伏法了。在世人眼裡,陳進興犯下令人髮指的白曉燕綁架撕票案,又濫殺了許多無辜,是個死不足惜的畜生。他的惡行和他在電視螢幕上出現時的惡狀,都讓人憎恨鄙夷,甚至他死後捐贈的器官都不受歡迎。然而這個惡貫滿盈的人卻信耶穌了。一定有許多基督徒難以接受這樣一個「弟兄」,一定有許多人認為這樣的基督教太不講公理,沒辦法讓人服氣。福音可能因他一人的得救而使許多人難以接受;不講別人,就拿白冰冰作例子吧,她會不會因為陳的緣故排斥福音呢?
陳進興做了那麼多喪盡天良的惡行,神為什麼要拯救他?如果神原本就計畫要賜給他救恩,為什麼不在他犯下滔天大罪以前就拯救他?也免得這麼多人受害,福音遭人物議。
中時新聞引了一段陳妻張素真的話,描述陳是因何而悔改信主的。她說︰「陳進興受洗,是和南非駐華使館的武官一家人有關。那時,他持槍闖進武官家裡,將他們挾持為人質。但是,他看到武官的眼神竟然不是懼怕,而是流露出一種悲憫。武官一家人是基督徒,他們沒有責怪陳進興。當天,我們被警察帶走時,安妮夫人還分別擁抱了我和陳進興,並說:『上帝會愛你的。』這句話使阿進眼睛泛出淚光,他說:『我這四十年都白活了。』武官一家不只沒有責備阿進,還包容阿進對他們家所造成的傷害,這是阿進受到寬恕,找到信仰的原因。」
使我心中一動的是陳的淚光和那句「我這四十年都白活了」。一個人人眼中的禽獸,竟也有這樣的反省和光照,我可以認定他不配得救嗎?頓時我發覺自己竟然那麼憑外表看人且不自知,而神卻看到那麼深的內裡。當陳進興橫行作惡的時候,我跟社會上其它人一樣,把所有的鄙夷、憎惡、咒詛都毫無愧色地加在他身上,認為他是不該生在這世上的渣滓。然而神此時卻正安排救贖他。神做了一件讓人不服氣的事嗎?
神的標準是「恨人的就是殺人」,這好像是迂闊的道德高調。我們所恨的人並沒有因為我們的恨而死掉,恨人跟殺人是質與量都差太多的兩件事才對。是這樣嗎?
南斯拉夫分裂以後,有許多回教婦女被自己的鄰居或兒女同學的家長強姦了。在國家分裂以前,這些鄰居或家長都是和平相處、甚至禮尚往來的君子,為什麼他們竟會做出這樣的事來呢?原因很直接,因為環境准許他們這麼做了。於是原來一直壓抑�次怑探c念的君子,現在能夠肆無忌憚地作禽獸了。許多人不做壞事,是因為怕遭天譴,怕法律懲罰,怕社會排斥,怕對方報復,或者是怕誤了自己的前途。如果我們可以無所顧忌的話,我們心裡的恨會不會讓我們找理由、找機會除滅所恨的人?所以,我們果真不會殺人嗎?被恨的人有沒有被殺,要看恨他的人有沒有機會殺他;而大多數人所以不曾殺人,卻是因為沒有機會無所顧忌地殺。因此恨就等於是殺了。
「恨人就是殺人」這個道理跟陳進興的得救有什麼關係?陳進興所做的壞事我們沒有做過,但這不表示我們本質上就比較高貴,憑什麼我們不准陳進興得救?我覺得蠻慚愧的,因為那樣鄙夷過陳進興,覺得他不值得代禱,更曾經覺得他不配稱神為他的父,看到他說自己是基督的人時,心中曾起雞皮疙瘩。
陳進興當然不配得救,因為沒有人配得救。但在神看來,「人心裡相信,就可以稱義;口裡承認,就可以得救」(羅
十10),只要陳進興是真心悔改,他在神眼裡就不再骯髒污穢了。在法律上,他當然必須為所犯的罪行接受懲罰,但重生後的陳進興就是我們靈裡的骨肉了;喜歡也好,不喜歡也罷,我們都要學習接納他,愛他如兄弟。
天家裡有那個與耶穌同釘十字架的強盜,也有陳進興。這樣的地方,你準備好進去了嗎?
管家身份
我的職業使我常直接從別人收取酬勞,而且工作得越認真、越辛勞,得到的報酬就越豐厚。由於收入常常超過平常用度,到底應該保留多少、奉獻多少,一直是我思考的問題。
十一的規範出於舊約律法,基本上我並不是從心裡拳拳服膺的。雖然如此,信主幾十年來我從來不願違犯;甚至每次借用奉獻的錢以後,哪怕借期只有幾天,歸還時必定自動加上十分之一當作利息。內人為此常戲稱我把神當作放高利貸的了。
有一次開車經過一家賣海鮮的店,心裡突然活動起來。我心想,這家海產店老闆的財富是由他向漁民收購的海產所創生的。而漁民的財富是由打獲的海鮮所創生的。漁民所得財富的多寡,是由他打獲的是高貴還是低廉的魚貝所決定;如果水裡沒有魚鮮,漁民所有的工夫氣力都沒辦法換得一文錢。
海鮮店老闆的財富是由漁民交給他的魚貨變成的,而漁民的財富是由水裡的魚獲變成的。但海河湖泊裡的魚原本是屬於誰、是誰創生的呢?是造物主;祂創造,祂擁有的。漁民的財富原來是取自祂的產業,海鮮店的老闆能有所得也是根本於祂的所有。不從祂的所有,誰也無法憑空創造財富--老師也好,軍人也好,律師也好,醫師也好,所有人的財富都是從祂的產業轉變成的,我們每個人的產業都受之於祂。因此,我們工作的所得原來根本完全屬於祂,而我們各人只不過是受託而已。
祂將這些財富交給我們,讓我們使用。我們應當用什麼心態看待它、運用它呢?有人說,薪水是屬於我們的,所以除了應盡的義務(繳稅、奉獻、孝養父母)之外,我們可以隨自己的需要和喜好支配。是嗎?從上面的推演,我所得到的結論是薪水(或其他收入)並不屬於我們,而是交給我們運用的,因為它的根本來源是從神的所有來的。神交給我們運用,一部份為要供養我們自己和家人,一部份是託付我們作祂的工。因此,對待所掌握的財富,最確實的心態是「受託」,而非「擁有」;最正確的運用應該是按照神的心意,而非隨個人喜好。
所以我認為神的兒女對金錢奉獻的態度不應該以十一為底,多則是功,而應該把全部的收入和財產看成是屬於神的來使用。這並不是說要把財富都交給教會調配,也不是說應該盡量壓榨家人來供應聖工;而是說對自己所掌握的一切都要有「向神負責」的態度。
自從由海產店的啟發,得到「非我有」而是「交我管」的認識之後,我開始認真地體會和實踐這種態度。雖然有許多習慣一下子改不過來,同時家人的體認也不盡相同,但起碼在不少情況下,我們能自然地從各自的分執退一步想想神的託付。這樣的改變,使我根本不再想十一的事,而是進一步思考我這個人全人所有,包括一生所餘的時間,該怎樣成就神的託付。
由此,我打心裡深深感覺無論我們做任何事、從事任何職業,都不是單純為賺錢養家。我們所從事的任何工作,包括學生唸書,都是在用神的供應、與祂合作、完成祂的託付、並造就自己。選擇工作的考量是以神在我身上的計畫(此時的和一生的)為主,至於報酬的多寡、升遷的難易、社會的評價等等考量,都不能高於神的託付。每一個這樣的人都是全時間奉獻的工人,無論帶職或不帶職、傳道人或平信徒。
(作者來自台灣,六四年受洗,九四年移民溫哥華,九七年加入信友堂。現任本教會執事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