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光明的子女

洪予健 牧師

2000/10/29


讀經:以弗所書 五章:8-14

 

今天證道的題目出自於經文。保羅在他的書信中多次以光明與黑暗的對比,來強調神兒女重生得救後在生命表現上應有的轉變。說起來光暗之爭這主題遍見於人類文明中(古波斯甚且有拜火教),那麼聖經講光明與黑暗,是否不外乎老生常談呢?不,差別大矣!世人以為光明與黑暗是兩個對等的實體,彼此的鬥爭儼然是一場勢均力敵、難分勝負的殊死戰。其實黑暗怎能與光明在同一層次上並論呢?就物質世界看,光既是物質又是能量,是極奇妙的實體;但黑暗卻什麼都不是(成為黑暗唯一的條件,就是一點光也沒有)。光是「有」,黑暗是「無」,「無」與「有」當然不可等量齊觀;何況黑暗雖是「無」,還得寄生在「有」之上(我們能知道有黑暗這回事,是因為我們知道有光)。神更藉著聖經啟示我們:黑暗屬於死亡,光明屬於永生。撒旦從不是上帝的「對手」,牠幽暗的勢力只能寄託在神恩典的存在中,不但褫奪不了神的主權,並且必要過去,結局就是死亡。而主耶穌就是真光,跟隨祂的,「就不在黑暗裡走,必要得著生命的光」(約八12)。

對我們這些接受十架救恩的基督徒而言,得著生命之光是為了什麼?「為要叫我們行善,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」(弗二10);那麼行善又是為了什麼?為「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」(彼前二9),也就是將榮耀歸主(神的榮耀在於祂是從『無』變『有』、起『死』回『生』的神)。從這個目的來看,時間對基督徒就有了意義,因為「從前」與「如今」成了極大的對照:「從前你們是暗昧的,但如今在主裡面是光明的」(弗五8)。我們信主前是暗昧的(多麼斬釘截鐵的陳述),信主後呢?倒不總是光明的,唯有「在主裡面」是光明的--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的差別無法從行為表現上一刀切,更不能以概念僵化而幼稚的「好人」與「壞人」來區分,但二者在生命本質上卻還是判然有別的:從前我們靈裡在黑暗勢力的綑綁下,沒有真正行善、成善的自由;如今新生命從神而來,我們在光中行走,明白活著的意義與價值,有了行善的自由了。

基督徒有行善的自由,但我們有時也會陷落在不能行善、犯罪的光景中。老我生命尚未死淨,常阻礙我們到主裡面被神潔淨,因此我們在多大程度上仍與世俗為伍,就在多大程度上與神為敵、不能發光(雅四4);在多大程度上常在主裡,生命就在多大程度上顯出光與鹽的作用。基督徒一生都在光明與暗昧的爭戰中,就看自己是否在主裡面。怎知道自己常在主裡?就看我們是否「行事為人像光明的子女」(v.8);主是光,我們既是祂的兒女,當然就該像祂。那麼怎麼樣才算像祂呢?要有神的性情,也就是「一切良善、公義、誠實」(v.9)。我們雖然罪污,信主之後立刻因信稱義,披上了神為我們準備的義袍;接下來只要我們常在主裡面,神就修補在我們裡面祂殘缺的形像,使我們成為祂的工作,結出光明的果子來。什麼樹結什麼果子,我們常在主耶穌的真葡萄樹上,就不可能結出壞果子(太七18),這與人在黑暗中所行的淫亂、污穢與貪婪(v.5)是完全相反的對比。

基督徒的生命在主裡既是光明的,就更要「查驗何為主所喜悅的事」(v.10)。讓我們先說什麼不是查驗:一.查驗並不是要我們像卜卦似的求問神該買哪幢房子、該選哪份工作。因為這些事我們只要善用神所賜的理性與常識、順著神公義的原則、以管家的身份來考慮、目的是更好地事奉祂,那麼所做的決定就會是主所喜悅的;否則一味跟著潮流跑,只想不失面子滿足私心,那麼就還是在暗昧中,即使把自己最後委決不下的事推給神來決定,也算不得是查驗主所喜悅的事。二.所查驗的也不是在我們明知當行或不當行的事上。基督徒讀經禱告、守主日、行十一奉獻等等是理所當然的,如果我們極力不去想、裝著不知道,以便自由行事,那麼就還是在暗昧中,即使受了聖靈的責備,也只不過像掩耳盜鈴被發現的傻子一樣可悲亦復可惜,仍然算不得是查驗主所喜悅的事。真正的查驗乃是一方面觀察、思考、驗證何為神的良善、公義與誠實,一方面讓神的真光照出我們內心幽暗曲折的本像,因此查驗是對基督徒一個更深入的要求。若我們在助人的過程中看到自己隱而未顯的煩躁、在成功的事奉中看到自己蠢蠢欲動的驕傲,這就是查驗了。唯其如此,查驗也往往是痛徹心肺、頗為不易的操練。「不要效法這個世界,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,叫你們查驗何為神的善良、純全、可喜悅的旨意」(羅十二2),可見查驗的先決條件是:一.完全奉獻、願為主活的心志。二.對世界的醜惡與狡詐有正確深入的認識。三.在神的光照下心意更新而有變化。

光明的子女結出光明的果子,而暗昧的事就是無益(不結果、fruitless)的。我們生活在所謂e世代中,所面臨的衝擊與試探也是前所未有的。電腦網路固然提供了極豐富的資訊,也同時使我們面對一個廣大而黑暗的空間,特別是在性的方面。在這空間中,人或因無需公開身份也無需負責的緣故,往往暢所欲言毫不羞恥,有些言論罪性暴露無遺,簡直到了駭人聽聞的程度。對於這些暗昧的事,我們不可與之同行;不但如此,若知道有人行這樣的事,也不可採默認、默許的態度,反要加以責備(v.11)。也許我們會疑惑:既然這些事連提起來都可恥(v.12),那麼又如何責備呢?基督徒的態度是:我們不可引這些荒唐駭人的事為談笑之資,而要帶著傷痛的心、靠著智慧的靈來責備。目的不是要顯出自己的優越,而是讓暗昧的事被光顯明出來,將這樣的人帶回真理的光中(v.13)。當然,「光照在黑暗裡,黑暗卻不接受光」(約一5),當今世道已經墮落到以罪為樂為榮的地步,傳媒不但不以淫亂為恥,甚至視同性戀等為豪放、率真,反對的就大加撻伐,以為之守舊不通情理。基督徒在責備之餘,也要知道自己必因主的緣故被這世界所恨惡(約十五19);求主賜下勇氣,堅持真理、行所當行,一心討主喜悅。

「你這睡著的人,當醒過來」(v.14)。還不認識主,或是雖然已蒙拯救、但卻常常不在主裡的人,靈裡都處於昏睡狀態,他們的特徵是:一.心向著世界很活躍,將世上的得失榮辱看得很重。二.對於神的大愛與基督的救恩卻無動於衷,對自己在主裡「新造的人」的身份不覺得珍惜。三.對神的話語反應很淡漠,對罪的可惡與可怕也沒什麼覺察,生命中沒有屬靈的鬥爭。四.對主內肢體不感到那麼可愛、可親。五.對天上的基業、榮耀的冠冕毫無嚮往。說起來,我們都在生命的某些事上沉睡,不論是否已經信主,基督都要光照我們。願我們都能在生命的深度上覺醒,醒過來驚心動魄地與罪惡抗爭,醒過來作光明的子女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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